本報訊 記者朱寧寧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反間諜法草案時,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李建春建議,適當擴大間諜行為的外延。
  李建春認為,首先,馬克思主義理論認為行為的本質是由其矛盾運動的特殊規律性決定的,內因是決定性因素,間諜行為也是一樣,其行為方式是否與境外有關不影響行為本身的危害性以及法律上的可譴責性。刑法分則第一章總共12個罪名,根據相關規定,涉外性一般是作為加重處罰的情節,而不是行為是否入罪的要素。其次,刪除間諜行為的涉外性更加符合事物運動的一般規律。從對線索初查、立案偵查開始,涉嫌的間諜行為本身是否涉外,以及能否查實都必須在最後查證後才能明確。“一種行為如果具有涉外性,確定為境外背景,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定罪處罰。但如果不具有涉外性,也不應該輕易否定一開始立案偵查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李建春說。
  李建春還建議,在對間諜行為進行定義時,應當在刑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基礎上,適當擴大間諜行為的外延,把其上游和下游行為都包含進來,比如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行為、泄露國家秘密行為、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資料和物品行為、叛逃行為、資敵行為、叛國行為等,同時,這些行為也都應當刪除涉外性規定。
  (原標題:適當擴大間諜行為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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